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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1087号原告陈某某,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相识时间短,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性格爆躁,经常酗酒,回家后借故殴打原告,原告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常以泪洗面,勉强生活。严重的是,从2008年至今家庭暴力不断,2012年7月被告酒后寻事,用酒瓶打伤原告左臂两处,住院治疗7天。2013年10月10日原告因生病没按时做饭,被告回家咒骂原告,手持板凳又打伤原告。被告的家庭暴力,使原告多次受伤,致本无感情的夫妻关系彻底破裂。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王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3、共同财产一间房屋各半均等分割。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结婚证,证明结婚的事实。被告未书面答辩,庭审时辩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嚷仗属实,谁家两口不嚷仗,相互谅解一下就过去了。原告称被告整天喝酒不属实,被告是开车的,怎能天天喝酒。打架只是原告诉状上写的两次,但两次打架是有原因的,并不是原告诉状上说的家庭暴力不断,第一次打架是原告给他人发暧昧信息造成的,第二次打架是原告没按时做饭引起的,原告有病也没给被告说,被告不知道,打架是被告的错误,希望原告看在孩子的份上,给被告一次改错的机会,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被告希望原告回家。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无异议。根据质证意见,经本院审查,本院对原告证据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9年5月23日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1月16日双方在原商州市城关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关系一般,2000年9月8日生男孩王小某。2012年7月原告给他人发手机信息,被告发现后怀疑原告与他人关系暧昧,双方发生吵架,被告打伤原告。2013年10月10日原告因病,未按时做饭,被告不知情与原告争吵并相互厮打后,原告回娘屋居住,遂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个人财产有25英寸TCL彩色电视机、小天鹅洗衣机、先科VCD各一台,被子四床。共同财产有电脑一台,电动自行车一辆。庭审时原告放弃了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好,婚后共同生活十多余年时间,并有孩子,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争吵、打架,对双方感情有一定影响,但被告承认错误,并表示悔改,原告应当从夫妻已往的情分和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再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今后只要双方加强交流和沟通,相互信任,互让互谅,还是能够和好如初,故对原告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超代理审判员  徐晓峰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志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