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云梦执字第0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建设路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建设路支行,栾华伟,陈容,张胜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云梦执字第0000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建设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建设路支行)。负责人张文涛,农行建设路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三梅,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栾华伟,务农。被执行人陈容,务农。被执行人张胜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云梦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栾华伟、陈容、张胜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栾华伟、陈容、张胜超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栾华伟、陈容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栾华伟、陈容的银行存款63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杨 巍审判员  钟守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玉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