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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商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黄根松与楼国政、楼宝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根松,楼国政,楼宝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2126号原告黄根松。委托代理人黄满满、赵翠。被告楼国政。被告楼宝艳。原告黄根松诉被告楼国政、楼宝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霞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翠、被告楼国政、楼宝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楼国政曾多次向原告借款。2010年2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借款本金488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2分。该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楼国政、楼宝艳归还借款人民币48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3年11月10日止为439200元,之后按月利率2%另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被告楼国政于2010年2月10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楼国政欠原告黄根松借款488000元之事实。被告楼国政辩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楼国政出具过借条给原告黄根松,但未收到钱。黄根松是六合彩庄家。2005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楼国政压在黄根松那里共有100多万元。2010年2月10日,经结算,被告楼国政共欠原告黄根松六合彩的钱488000元,其中包含了22万元左右的利息,因当时刚收到妻子得癌症的通知,脑子一片空白才出具了张借条,后被告未归还。因为是六合彩的债,故不同意归还。被告楼国政未提供证据。被告楼宝艳辩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黄根松跟二被告不是亲戚也非朋友,不可能把钱借给被告。原告也没有到被告家里催讨过。这些钱是赌债,其不同意归还。被告楼宝艳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一、对证据1,二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二、对证据2,经质证,被告楼国政认为借条是其出具的,但该款没有实际交付。这笔钱是赌债,不同意归还。被告楼宝艳认为借条是被告楼国政在接到其得癌症通知,脑子一片空白的情况下写的,这笔钱是赌债,不同意归还。对该借条由被告楼国政出具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被告楼国政、楼宝艳系夫妻关系。2010年2月10日,被告楼国政向原告黄根松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黄根松人民币肆拾捌万捌仟正,月利2分。借款人:楼国政。2010年2月10日。以前借款借条作废”。该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楼国政尚欠原告黄根松借款488000元,由被告楼国政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楼国政理应按约归还借款,拖欠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楼国政辩称借款未实际交付,该款系赌债,且包含了二十二万元左右的利息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楼国政、楼宝艳系夫妻,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故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楼国政、楼宝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根松借款本金488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36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72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郑霞芳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薛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