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瑶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瑶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刘瑶瑶,男,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负责人崔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瑶瑶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3)正民一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1日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正民一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