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河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河某某。被执行人蔡某某。依据(2014)二民速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河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河某某的房屋(位于二道江区东强路,吉房权证通字第S0699**号,建筑面积66.01平方米)变更为河某某单独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攀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