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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少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婷婷、吴龙腾与吴龙腾、吴本法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婷婷,吴龙腾,吴本法,李四平,吴庆旭,吴永月,罗安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少民初字第47号原告杨婷婷,女,学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理人邵爱娟。法定代理人杨玉珠。委托代理人孙庆新,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龙腾,男,学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理人吴本法,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吴龙腾之父。法定代理人李四平,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吴龙腾之母。被告吴本法,男,身份事项。被告李四平,女,身份事项。被告吴庆旭,男,学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理人吴永月,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吴庆旭之父。法定代理人罗安玉,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吴庆旭之母。被告吴永月,男,身份事项。被告罗安玉,女,身份事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婷婷与被告吴龙腾、吴本法、李四平、吴庆旭、吴永月、罗安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婷婷承担。审判长  张富友审判员  陈以祥审判员  刘洪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祥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