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沛大民初字第0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张福允与刘贵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允,刘贵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大民初字第0543号原告张福允,女,1963年11月9日生,被告刘贵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允诉被告刘贵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允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福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元,由原告张福允承担。代理审判员 邹建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