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019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甘东风与陶友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东风,陶友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01997号原告甘东风,男,汉族,1967年2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保东,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友仁,男,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双喜,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东风诉被告陶友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甘东风于2014年1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友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东风撤回对被告陶友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世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