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诉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秦永军、阳方、阳小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秦永军,阳方,阳小辉,许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诉保字第1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被申请人秦永军,男。被申请人阳方,女。被申请人阳小辉,男。被申请人许利军,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秦永军、阳方、阳小辉、许利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秦永军、阳方、阳小辉、许利军的银行存款18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秦永军、阳方、阳小辉、许利军的银行存款18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一日内向本完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斌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伊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