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3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王保聚与万麦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聚,万麦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3380号原告王保聚,男,1948年5月3日出生。被告万麦屯,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原告王保聚诉被告万麦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瑞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保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麦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保聚诉称,2009年5月1日,万麦屯因经营需要向王保聚借现金31000元,2009年6月16日偿还10000元,尚下欠的21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请依法判令万麦屯归还借款2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万麦屯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万麦屯于2009年5月1日向王保聚借款31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下借现金叁万壹仟元整(31000元)2009年5月1日万麦屯”。2009年6月16日,偿还10000元。后经催要,万麦屯未偿还下欠借款21000元,王保聚遂诉诸本院。以上事实有王保聚提交的万麦屯出具的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万麦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万麦屯向王保聚借款31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其与王保聚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万麦屯偿还王保聚10000元借款后,尚下欠21000元,万麦屯不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保聚要求万麦屯偿还借款2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麦屯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保聚借款210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万麦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判员 赵瑞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