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6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密市豪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隆发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豪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隆发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629-6号原告高密市豪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光辉。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隆发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洪发。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豪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隆发钢构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隆发钢构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隆发钢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隆发钢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隆发钢构有限公司在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隆发钢构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隆发钢构有限公司在齐商银行滨州兴福支行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隆发钢构有限公司在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福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隆发钢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兴福分理处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