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刑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王志军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志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唐刑执字第426号罪犯王志军,男,1981年06月6日生,汉族,河北省抚宁县,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05月26日作出(2005)抚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志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日以(2005)秦刑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6月9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唐刑执字第6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9个月;2011年12月23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唐刑执字第20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6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3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王志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4次,表扬2次,狱级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军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军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洪明审判员 李玉琢审判员 毕作宝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么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