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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王保生抢劫、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55号罪犯王保生,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阳泉矿务局五矿苏村。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日以(2003)万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王保生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执行机关考核认为,罪犯王保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到课率100%,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出勤率100%,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多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本院审核认为罪犯王保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保生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王 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军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