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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阳玉正与广西盘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阳玉正。被执行人广西盘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阳玉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桂市劳人仲案字第1158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盘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款878.74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桂市劳人仲案字第115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戈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