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孟广涛与李秀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广涛,李秀花,高李氏,高海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72号原告孟广涛,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告李秀花,女,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李氏,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被告高海波,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广涛与被告李秀花、高李氏、高海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代理审判员 何玉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泽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