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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孟广涛与李秀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广涛,李秀花,高李氏,高海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72号原告孟广涛,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告李秀花,女,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李氏,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被告高海波,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广涛与被告李秀花、高李氏、高海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代理审判员  何玉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泽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