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沾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杨立花与贾学志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花,贾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沾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杨立花,女,成年,汉族。被执行人:贾学志,男,成年,汉族。本院在执行杨立花与贾学志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工作,贾学志履行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滨中民一终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亭审判员 吴洪申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