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北京中路政华交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北京中路政华交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3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路政华交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晓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富。委托代理人:倪雅芳。再审申请人北京中路政华交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绍民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北京中路政华交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