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冰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2013)鄂长江内证字第3416号公证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万元,合同期内利息24万元(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1日止);二、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付款违约金36万元(以借款本金600万为基数,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息,从2013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24日止);三、承担本案件执行费58600元,以上款项共计6658600元。但被执行人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公司银行存款66586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政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