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宁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杜天兵、杜天华、杨菊芳与余学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天兵,杜天华,杨菊芳,余学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宁民初字第15-1号原告杜天兵,男,生于1966年10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杨芳兰,女,生于1968年2月7日,汉族,不识字。系原告杜天兵之妻。原告杜天华,男,生于1972年1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杨秀兰,女,生于1972年2月25日,汉族,不识字。系原告杜天华之妻。原告杨菊芳,女,生于1965年11月20日,汉族,不识字。被告余学智,男,生于1974年9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天兵、杜天华、杨菊芳诉被告余学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天兵、杜天华、杨菊芳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天兵、杜天华、杨菊芳撤回诉讼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天兵、杜天华、杨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开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