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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埔法枫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何某超与管某南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超,管某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埔法枫民初字第6号原告何某超,女,汉族。被告管某南,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以经法庭调解后,其同意再给被告一次挽救婚姻家庭关系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法庭调解后,其同意再给被告一次挽救婚姻家庭关系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何某超负担。审判员  杨小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海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