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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75-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75-87号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强,男,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小南门新村**号。委托代理人邵小龙,男,汉族,1987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号。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跃亭。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系列案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交或免交,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系列案按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喻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