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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原告洪玉凤与被告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玉凤,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洪玉凤,女,汉族,1950年10月15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云腾,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溪美街道柳新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72421241-2。法定代表人刘聪慧,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玉凤与被告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洪玉凤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绵绵代理审判员  高燕玲人民陪审员  黄淑卿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丽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