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付伟华与荥阳市高山镇竹园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伟华,荥阳市高山镇竹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68号申请人付伟华,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荥阳市高山镇竹园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牛师元,该村委主任。本院在付伟华申请执行荥阳市高山镇竹园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荥阳市高山镇竹园村村民委员会存款四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碧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