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沁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丁卫军诉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卫军,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沁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丁卫军,被执行人XX,男,丁卫军诉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09)沁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中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顺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