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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沁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丁卫军诉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卫军,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沁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丁卫军,被执行人XX,男,丁卫军诉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09)沁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中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顺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