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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3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潘化胜与郑明超、郑永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化胜,郑明超,郑永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3225号原告:潘化胜,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郑明超,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郑永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化胜诉被告郑明超、郑永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化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潘化胜负担。审 判 长  李超人民陪审员  程侠人民陪审员  邵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