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03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潘化胜与郑明超、郑永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化胜,郑明超,郑永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3225号原告:潘化胜,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郑明超,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郑永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化胜诉被告郑明超、郑永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化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潘化胜负担。审 判 长 李超人民陪审员 程侠人民陪审员 邵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