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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二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吉林市美信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美信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船民二初字第456号原告:吉林市美信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针织大厦二区14-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石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延年,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14号。法定代表人:张铁镝,总经理。原告吉林市美信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美信清洁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侪新龙湖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信清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延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侪新龙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信清洁公司诉称,侪新龙湖公司与美信清洁公司之间于2012年6月、7月和8月分别签订《泊逸台清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美信清洁公司为侪新龙湖公司开发的吉林市泊逸台项目l#、2#、3#、4#、5#、7#、8#、11#、12#、13#、14#、16#、19#、21#、22#、23#、24#、25#、26#、27#楼共计二十栋楼的室内环境和公共区域做开荒保洁工作,清洁服务费为每平方米1.90元,清理面积126,631.00平方米,清洁服务费共计240,598.00元。2012年11月23日经侪新龙湖公司的物业公司验收合格,2013年3月l2日侪新龙湖公司的物业公司对美信清洁公司所完成的工作量进行了书面确认,并出具了书面的《吉林市侪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程确认单》。美信清洁公司自2012年11月20日起向侪新龙湖公司请求支付保洁服务费,但侪新龙湖公司推托至今拒不给付。为维护美信清洁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侪新龙湖公司立即给付保洁服务费240,598.00元;侪新龙湖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13年10月21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13,563.71元,以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侪新龙湖公司负担诉讼费用。被告侪新龙湖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美信清洁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美信清洁公司的主体资格;2、企业机读档案资料,证明侪新龙湖公司的主体资格;3、《泊逸台清洁服务合同》三份,证明侪新龙湖公司的保洁工作所涉及到具体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及结算方式;4、2012年11月20日申请拨款单,证明美信清洁公司的清理面积为126,631.00平方米,服务费标准是每平方米1.90元,总工程款240,598.00元;5、2012年11月23日验收报告书,证明保洁服务项目已经侪新龙湖公司验收合格;6、吉林市侪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程确认单,证明经过侪新龙湖公司验收,美信清洁公司的保洁工作合格,符合合同要求;7、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证明美信清洁公司的保洁工作已经交接,侪新龙湖公司已投入使用。被告侪新龙湖公司在本案庭审后提供了如下证据:1、泊逸台规划建筑面积表,证明美信清洁公司完成20栋楼的清洁服务,清洁面积为80,588.00平方米;2、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作出的“泊逸台小区现状与规划位置图”证明美信清洁公司所完成清洁项目的20栋楼其建筑面积合计为80,588.00平方米(含阁楼面积)。原告美信清洁公司对被告侪新龙湖公司提供的上述二份证据质证后认为无异议,并同意按被告侪新龙湖公司主张的清洁面积计算清洁费用。经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对美信清洁公司提举的证据1-3、5-7及侪新龙湖公司提供的证据1-2,因其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对本案有证明力,均予以采信;对美信清洁公司的证据4,因申请拨款单载明的清洁面积为126,631.00平方米系美信清洁公司单方提出,且无其它证据佐证,故不予以采信。通过原告美信清洁公司、被告侪新龙湖公司的陈述、举证及质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美信清洁公司与侪新龙湖公司之间于2012年6月、7月和8月分别签订泊逸台项目清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美信清洁公司为侪新龙湖公司开发的吉林市泊逸台项目l#、2#、3#、4#、5#、7#、8#、11#、12#、13#、14#、16#、19#、21#、22#、23#、24#、25#、26#、27#楼共计二十栋楼的室内环境和公共区域做开荒保洁工作;清洁服务费为每平方米1.90元;结算方式:总造价为固定平方米单价ⅹ图纸建筑面积(注:地下室及车库不含在建筑面积内、楼外开荒保洁面积含在楼梯建筑面积内,结算时不另计算);付款方式:每一次具备工作面后,付该批次工程估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待保洁工作完成后,经侪新龙湖公司验收合格并决算完毕后付至该批次结算款的100%。清洁服务合同还对清洁标准、服务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约定。清洁服务合同订立后,美信清洁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对二十栋楼的开荒保洁作业,2012年11月23日经吉林市侪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并签发工程验收报告,2013年3月l2日、3月l3日吉林市侪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向美信清洁公司出具《工程确认单》及《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美信清洁公司向侪新龙湖公司要求支付保洁服务费未果。侪新龙湖公司所提供的泊逸台规划建筑面积表及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作出的“泊逸台小区现状与规划位置图”载明美信清洁公司完成二十栋楼的地上建筑面积为80,588.00平方米。美信清洁公司对其清洁面积为126,631.00平方米的主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侪新龙湖公司未向美信清洁公司履行支付清洁服务费的合同义务,美信清洁公司遂2013年10月22日在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美信清洁公司与侪新龙湖公司之间订立的清洁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美信清洁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经侪新龙湖公司确认。侪新龙湖公司未按清洁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清洁服务费的合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美信清洁公司完成二十栋楼的清洁面积应当确认为80,588.00平方米,并以合同约定的单价确认清洁服务费的数额,即80,588.00平方米ⅹ1.90元=153,117.20元。侪新龙湖公司应自清洁服务验收合格之日向美信清洁公司支付清洁服务费,逾期未付应当偿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综上,本院对美信清洁公司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吉林市美信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清洁服务费153,117.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吉林市美信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偿付逾期付款153,117.20元的利息,自2012年11月24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实际给付日止,与前款同时履行;三、驳回原告吉林市美信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2.00元由原告吉林市美信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859.00元,被告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53.00元,被告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向原告吉林市美信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晶审 判 员  侯利平人民陪审员  王丽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邹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