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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申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姜树利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树利,周长安,王友江,张瑞新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02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姜树利,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长安,男,1959年5月6日出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友江,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一审被告:张瑞新,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姜树利因与被申请人周长安、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友江、一审被告张瑞新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8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姜树利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姜树利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树利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伟红审 判 员  高金兰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