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1安徽庐州典当有限公司与李佶敏、徐敏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庐州典当有限公司,李佶敏,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庐州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长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德友,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佶敏,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徐敏,女,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庐州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佶敏、徐敏典当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庐民二初字第01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梅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苏 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