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0024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00244-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义兴镇卫乡村新港路,组织机构代码79014680-4。法定代表人:尚昌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10001140-1。申请执行人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阶段,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以(2012)合民二初字第0018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在合肥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60万元。后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在合肥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工程款660万元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的债务已经得到清偿,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在合肥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工程款660万元的冻结,被执行人的解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在合肥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660万元工程款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尚平审判员 汪本金审判员 夏秀群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