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从志强与顾再兴、会东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志强,顾再兴,会东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205号原告丛志强,男,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顾再兴,男,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告会东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志强诉被告顾再兴、会东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丛志强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顾再兴在吉林银行的存款12.3万元、查封被告顾再兴所有的轿车的车籍(保全金额总计人民币44395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丛志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顾再兴在吉林银行的存款12.3万元、查封被告顾再兴所有的轿车的车籍(保全金额总计人民币4439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郭海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所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