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茨民初字第0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茨民初字第000033号原告周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万锐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帮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