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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谷城茨民初字第0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茨民初字第000033号原告周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万锐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帮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