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谢坚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谢坚荣,肖开林,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责人:王焱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坚荣,男,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原审被告:肖开林,男,汉族,1988年8月2日出生。原审被告: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陆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承担,多预交的25元由本院退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力审 判 员 杨潮声代理 审 判员 唐 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兼) 严军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