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建林、张依军、南京捷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万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睿谷贸易有限公司、魏晓、江苏和丰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林,张依军,南京捷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万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睿谷贸易有限公司,魏晓,江苏和丰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林,男,1980年9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依军,男,1975年5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捷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顺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兴隆新寓兴宏园15幢1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李建林,捷顺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万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88号科创中心内。法定代表人魏晓。被执行人睿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谷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凤翔路9-1号室。法定代表人刘长征。被执行人魏晓,男,1959年7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和丰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石鼓33号901室。法定代表人习海进。申请执行人李建林、张依军、捷顺公司与被执行人万隆公司、睿谷公司、魏晓、和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栖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李建林、张依军、捷顺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院经调查也未能查到,致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栖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王明宝执行员 王红宝执行员 雷家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伟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