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佛堂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佛堂民初字第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罗钟亮。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建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