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许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许某,市民。被告徐某,市民。原告许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大林独任审判,原告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某自动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徐大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