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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城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许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许某,市民。被告徐某,市民。原告许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大林独任审判,原告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某自动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徐大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