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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来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李永山与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来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山,男,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予平,该公司总经理。李永山与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来民一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4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明��审 判 员 郭 跃 才代理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房 云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