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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知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与高密市颐华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某某分公司,高密市某某加油站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290号原告:中国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某某分公司。被告:高密市某某加油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某某分公司与被告高密市颐华某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中国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某某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蔡 霞代理审判员  祝卫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