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乃伟与宋会国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乃伟,宋会国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保字第88号申请人:刘乃伟,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宋会国,男,1989年9月2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刘乃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宋会国所有的鲁QLXX**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以XX忠所有的鲁QLXX**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会国所有的鲁QLXX**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道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