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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沂南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乃伟与宋会国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乃伟,宋会国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保字第88号申请人:刘乃伟,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宋会国,男,1989年9月2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刘乃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宋会国所有的鲁QLXX**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以XX忠所有的鲁QLXX**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会国所有的鲁QLXX**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道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