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洋县拾民调确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胡召定和程兆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县拾民调确字第00009号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程某某。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胡某某与申请人程某某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峰进行了审查。经查明:2013年12月21日,胡某某驾驶鄂D×××××号小型轿车由沙洋县十里铺镇高速公路路口驶出107省道右转弯,于14时30分许,与程某某驾驶的鄂H×××××号车由西向东直行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3年12月31日,申请人胡某某和申请人程某某在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胡某某承担鄂D×××××号车、鄂H×××××号车修理费合计5208元。本院认为,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胡某某与申请人程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君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