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高执字第0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秦益美与沙正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益美,沙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泰高执字第0338号申请执行人秦益美,女,1973年8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沙正荣,男,1975年7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秦益美与被执行人沙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的(2013)泰高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沙正荣银行存款较少,远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被执行人沙正荣无国有土地房产,户籍所在地房屋为集体土地性质且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沙正荣无机动车辆。被执行人对外负债较多,多次被起诉执行,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树平代理审判员 蒋霞宏代理审判员 黄 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