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XX民与牛向健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涧法执字第78号牛向健:XX民申请执行牛向健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2013)涧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XX支付借款20000元。(2)向XX支付借款利息6000元。(3)负担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90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