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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泊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泊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田彬彬、王洪霞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泊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田彬彬,王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泊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申请执行人田彬彬,1972生。被申请执行人王洪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田彬彬、王洪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罚款2.465万元。但被执行人田彬彬、王洪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田彬彬、王洪霞所有的在泊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46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爱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