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泊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泊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田彬彬、王洪霞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泊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田彬彬,王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泊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申请执行人田彬彬,1972生。被申请执行人王洪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田彬彬、王洪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罚款2.465万元。但被执行人田彬彬、王洪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田彬彬、王洪霞所有的在泊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46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爱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