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7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刘柳与天津市中新信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柳,天津中新信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7225号原告刘柳,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孔立新(原告之夫),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中新信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龙凤市场内17-1号。法定代表人倪建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丽丽,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柳与被告天津中新信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柳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自行担负。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莉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