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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理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四川省电信公司阿坝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四川省电信公司阿坝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理民初字第1号原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7号。法定代表人张绍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奇偉,男,生于1963年9月24日,汉族,四川省郫县人。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四川省电信公司阿坝州分公司。住所地:马尔康镇团结街167号。法定代表人贾书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斌,四川罗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晓明,男,生于1979年2月15日,汉族,四川省马尔康县人。本院在审理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四川省电信公司阿坝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公司研究决定撤回起诉为由,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6.00元(减半收取),由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 兰审 判 员  刘志萍人民陪审员  陶乾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