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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325号原告田某某,女,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叶洁兴,男,重庆市渝北区统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