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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被执行人苏艳萍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强,苏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强,男,1988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县古城办事处泡石淀村。被执行人苏艳萍,女,1988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衡水市故城县武官镇柴庄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8********。申请执行人刘志强与被执行人苏艳萍离婚纠纷一案,已由滦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滦民初字第495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苏艳萍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刘志强向滦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协助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我认为该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滦民初字第49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学军审判员  浦连仓审判员  马友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