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泉执初字第4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上海万仪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万仪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执初字第417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万仪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徐商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3)泉执字第4177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5843元人民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刘 冬执 行 员  高 坤执 行 员  盛进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