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叠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毛会勋申请执行郑远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会勋,郑远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叠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毛会勋。被执行人:郑远培。本院在执行毛会勋申请执行郑远培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