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上海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萍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萍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085号原告上海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世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丽泉,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萍萍,女,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上海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萍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康琳独任审理。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康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