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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建夫与景均、景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夫,景均,景素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55号原告:王建夫。被告:景均。被告:景素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夫诉被告景均、景素根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吉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来源:百度“”